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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北京**务所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事务所(简称华标律师事务所)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华标律师事务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建设者与维护者为案外人北京先**有限公司(简称先锋创易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东里23号楼2-502室。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25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华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现原审原告华**公司选择向北京**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华标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中确认。案外人先锋创易公司并非本案被告,华标律师事务所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先锋创易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华标律师事务所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事务所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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