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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范**因与被申请人范**、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法院认定范**购买房屋后称5年内从未过问过自己购买的房屋现状及偿还贷款情况,认定其主张不合常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推理错误。(三)一、二审法官认定事实不清。(四)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系属伪造。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范**提交意见称:(一)范**以范**的名义在卖房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既不构成委托代理,也不属于表见代理。(二)一、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本案事实进行错误的认定。(三)聂*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四)范**对自己的房产并没有不管不问,反而每年范**都会给她房屋租金,一、二审法官曲解范**意思。综上,《购房协议》应为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范**否认《购房协议》为其本人所签,未在一审期间申请笔迹鉴定。现范**以自行委托进行的笔迹鉴定结论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条件,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范**将其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中国**存折等相关手续提供给范**,《购房协议》已注明范**名字及身份证号码,且签订过程中,范**为聂*提供上述相关手续,相对人聂*有理由相信范**有代理权,范**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有效。范**认为范**与聂*以低于市场价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协议》,证据不足;另,范**购买房屋后称5年内从未过问过自己购买的房屋现状以及偿还贷款情况,其主张不符合常理。综合上述情形,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范**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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