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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酒公司诉北京**俱乐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酒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球俱乐部(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张*、熊*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03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通州区玉带河大街147号房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年租金6万元。支付方式为每租赁年起始日前10日内将全年租金一次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合同已到期,但被告尚欠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租赁费未给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租赁费6万元并给付逾期付款滞纳金6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工商档案登记;2、租赁合同;3、证明。

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9日,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的租赁房屋位于通州区玉带河大街147号的房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止。年租赁6万元。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每租赁年起始日前十日内将全年租金一次交给甲方。乙方在签合同前必须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年租赁费的10%)6000元,租赁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如无疑意退还乙方。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补缴外,并每日支付滞纳金(应交租金的0.5%)。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交付原告保证金6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租赁费6万元未给付。原告收取的保证金6000元亦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履行交付租赁费的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给付之责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原告收取被告保证金6000元至今未予退还,此款应折抵被告应付租金。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亦应相应调整,不超过应付租金数额为宜。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俱乐部给付原告北京市**酒公司租赁费五万四千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五万四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被告**球俱乐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球俱乐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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