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大兴县昌源物资经营处返还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公司以北京**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公司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公司撤回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