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罗**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罗**因各种疾病死亡,其户口于2014年12月18日注销。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申请人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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