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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彭*、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鉴定费15749元,由彭*、陈*负担10499元(已交纳),由杨*负担5250元(彭*、陈*已预交,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彭*、陈*)。

一审案件受理费9249元,由彭*、陈*负担6166元(已交纳),由杨*负担3083元(彭*、陈*已预交,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彭*、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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