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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聊**限公司、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山东聊**限公司、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聊**限公司、致兴国际钢结构(北京)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0日,二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被告山东聊**限公司在莘县王庄集镇厂区的车间。合同生效后,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土建部分转包给原告。现原告已按约定将车间的土建部分施工完毕,可二被告至今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共欠原告709131元。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工程款709131元,被告山东聊**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山东聊**限公司与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被告山东聊**限公司在莘县王庄集镇的厂区车间,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二被告均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被告山东聊**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委托代理人孙**签名,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巨**签名。协议书生效后,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又转包给了原告王*。原告王*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2年8月25日,原告王*和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巨**对原告承揽的工作进行了结算,巨**在总计价款709131元的清单上签了意见”以上确认无误,巨**,2012年8月25日”。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协议书》、工程结算清单和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土建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已和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欠工程款709131元,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巨洪鹏已经确认。在此合同关系中,被告山东聊**限公司为发包人,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为承包人,原告王*为实际施工人,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王*支付工程款,被告山东聊**限公司应在欠付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军款70913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聊**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王*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1元,由被告致兴国际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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