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寇**、刘**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寇**与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即(2014)京中信执字00451号执行证书一案中,案外人赵**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赵**称,你院在执行寇**与刘**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对刘**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x房屋(以下简称142号房屋)予以查封。但案外人赵**已于2014年3月10日购买142号房屋并完成交付,故要求法院解除对142号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北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451号执行证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通执字第3762-1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刘**名下位于北京市xxx房屋。

另查,本院在审理孙*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孙*申请于2014年6月30日以(2014)通民初字第107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142号房屋。

上述事实,有北京**证处(2014)京中信执字00451号执行证书、本院(2014)通执字第3762-1号执行裁定书、(2014)通民初字第10763号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标的物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本案中,经向案外人释明,其仍坚持异议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赵**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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