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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三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判长张**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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