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三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审
判长张**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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