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周*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原告与周**(1995年7月21日因病去世)共育有子女三人,长子周*、长女周**、次女周**。原告从丈夫周**去世后被告一直不尽赡养义务。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每月起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医药费承担三分之一。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我同意支付赡养费,但是我现在已57岁,就是本村农民,每月收入有限,而且原告自己在村里有补助,每年超过10000元。希望法院结合我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年78岁,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原告婚后与周会荣*有三子女,即长子周*、次女周**、三女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述现同被告共同生活,周**、周**尽到了赡养义务,不要求周**、周**支付赡养费。被告自述其现年57岁,亦为北京市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另查,原告2013年共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大辛峰村村民委员会领取补助12436元。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母子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关于被告应承担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支出情况及收入情况,综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及承受能力,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5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今后生病所产生医疗费的三分之一,结合原告的子女数量,该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张*赡养费二百五十元。

二、被告周**正式医疗费票据承当今后原告张**支出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诉讼费七十元,由被告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