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国**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北京首**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7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司、商**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即原审原告亦申请撤回起诉,中**司、商**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即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中**司、商贸公司表示同意,刘**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并对原审判决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77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首**限公司、中国国**作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首**限公司、中国国**作公司负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