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生活家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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