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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武汉市江岸区生活家通讯器材经营部与武汉市江岸区生活家通讯器材经营部、三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生活家通讯器材经营部、被告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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