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朔弋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三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朔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朔弋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朔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包朔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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