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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终字第2号三星(**限公司与左**、中国联合**保靖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左**、原审被告中国联合**保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保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三星(**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后认为,同一诉讼中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中国联合**保靖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故被告三星(**限公司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三星(**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诉人所在地北京**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合法,请求依法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被告之一中国联合**保靖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魏竹路。因此,保**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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