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朔弋诉被告中国联**有限公司、三星(**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朔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包朔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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