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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王**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高**、高**、高**、高**、张**与被上诉人王**、温*、王**、张**、王**、王**、王**继承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26759号民事判决,王**、高**、高**、高**、高**、王**、温*、王**、张**、王**对该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3776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26759号民事判决,发回至北京**民法院重审。北京**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王**、高**、高**、高**、高**、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高**、高**、高**、高**及六上诉人王**、高**、高**、高**、高**、张**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郝**,被上诉人王**、王**及被上诉人王**、温*、王**、张**、王**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因遗漏当事人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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