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王*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王*、杨*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4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