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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苏**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7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4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周**负担265元(于本裁定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3元,由周**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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