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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范**因北京腾**经营公司诉北京**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范*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范*增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腾**经营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范*增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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