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与路淑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9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