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惠**有限公司与北京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北**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