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六元,由原告北**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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