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限公司与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限公司诉被告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房崇红,被告贾**的委托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限公司诉称:2000年7月,原告出资购买办公用房5套,其中本市东城区东中街×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系原告以被告名义所购买。首付款由原告支付,贷款也由原告偿还。原、被告签订有借名购房协议。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使用。2015年,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借名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将本市东城区东中街×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贾**辩称:诉争房屋确系原告出资所购买,贷款也系原告偿还,但并非是原告借用被告名义所购买。被告系原告公司的老员工,股东之一。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为原告公司做了很大的贡献,诉争房屋是原告为了奖励被告的贡献赠与被告的。房屋交付后,被告将房屋借给原告使用,当时商定借用期限为10年。现10年期限已届满,被告自行办理了过户手续。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美惠大厦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暂定房屋编号为×单元×号。原告以被告名义购置上述房屋,即原告出资,被告出名,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归原告。委托期限为自协助原告购置该房产之日起,至该房产过户给原告之日止。在未过户给原告期间,被告应协助原告或原告指定人员办理包括不限于涉及原告权利的公证、按揭、使用等事项。与上述房产相关的文件均归原告拥有并使用。被告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该房产提出主张,包括不限于被告不再作为原告职工的情况下。到原告需要过户时,被告应无条件并第一时间配合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原告,过户费由原告承担。同日,被告与案外人北京天**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本事东城区美惠大厦公寓×门×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91.39平方米,购房款总额1913900元。2000年7月17日,被告及案外人吕**、张**等人共同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张*办理购置美惠物业的事宜。此后,原告向诉争房屋的开发商支付首付款38.39万元,并以被告名义贷款15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贷款一直由原告负责偿还。2014年8月22日,诉争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专项维修基金、税费等由被告交纳。2015年4月7日,被告与案外人北京链**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用涉诉房屋作抵押,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5年4月9日,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王*,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另查,被告原系原告单位职工,2012年左右退休。同时,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吕**原系夫妻关系,1992年8月18日结婚,2014年10月在本院调解离婚。就诉争房屋,吕**认为系原告借被告名义所购买,并非二人的夫妻财产,不作为共有权人主张权利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同意代被告向债权人偿还借款以解除抵押登记,并表示坚持本案的诉讼请求。

另,原告的原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本市东城区东中街×号×号楼×层×单元×号房屋为原告所有,并要求判令被告持有的上述房屋产权证无效,经本院释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履行借名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购房委托协议》,《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借款及担保协议》,产权证,他项权证,发票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曾签订《购房委托协议》,约定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诉争房屋,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在签订该协议时,并不清楚协议第一页所载内容。并主张诉争房屋系原告赠与被告,就上述主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就诉争房屋形成借名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经查,被告用诉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案外人借款,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经询,原告不同意代被告偿还借款以解除抵押,在此情况下,借名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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