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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与张**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阎**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王*、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21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阎**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阎**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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