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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裕**责任公司与北京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裕**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裕**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裕**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裕**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北京裕**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北京裕**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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