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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景**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景**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学(以下简称豆各庄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景**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豆**中学自2003年开始存在租赁关系,自2007年起我方在租赁合同范围内空地上建有约1400平米的房屋,双方对于自建房双方无任何约定。一、二审法院判决我方腾退的场地房屋范围显然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系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中关于合同终止后被告投资建设的设施、建筑、室内装修及不可移动设备的归属已经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另外,景**司自2003年起,实际承租场地及房屋的范围一直为豆**中学东院,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景**司租赁范围为豆**中学东院整体,并判决景**司在合同期满后将其承租的场地及房屋腾退给原告,并无不妥。

综上,北京景**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景**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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