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滨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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