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