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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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