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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林*(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198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4月27日生一子尹小X。双方婚后未能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的个人原因和婚姻过错导致双方吵架不断,感情日前恶化,直至彻底破裂无法挽回,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曾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海**院出具(2014)海民初字第92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后双方没有进行有效沟通,矛盾未得到缓和,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婚姻给双方带来的只是煎熬痛苦。双方于2009年底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当时是同房不同屋,2011年底开始分开吃饭,2013年9月原告搬出至母亲家居住,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是中学同学,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深厚,结婚至今近三十年,生活比较幸福美满。婚生子尹小X明确表示反对父母离婚,希望双方能够慎重考虑。双方没有本质上的矛盾,目前为止被告也没有任何过错足以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为家庭全心付出,现在由于多年辛苦身体也有多种重大疾病,也经医院确诊为处于抑郁状态,希望法院予以考虑。自原告提出离婚以来,双方多次进行电话和短信沟通,原告属于间断地回其母亲家居住,并不是分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4月27日生一子尹小X。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1日出具(2014)海民初字第92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上次诉讼期间被告正在医院治疗抑郁症,没有应诉,是缺席审判的。

庭审中,就和好的措施,被告表示,以前如果有问题,都是我的错,我和原告的母亲和我们的孩子都说过我会改正,我愿意照顾原告的母亲,让她晚年生活的好一些,让被告和孩子以后踏实工作,我保证以后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为了家庭的稳定,希望原告再给我一个机会,希望以前的一切都能过去,我们以后能够好好生活,我们结婚三十年了,我对原告还有很深的感情,我现在一身疾病,原告是我的精神支柱,我以前就是对原告撒娇,没有恶意,以前我们婆家、娘家的关系都处理的很好,原告的母亲对我也很好,我现在也用行动表示了改过,希望原告能够原谅我,结婚这么多年我勤勤恳恳的为了家庭付出,希望原告考虑到我们的感情。原告也要退休了,身体也不好,原告自己也没有兄弟姐妹,我愿意照顾原告,与他一起承担。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已近三十年,又生有一子,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出现隔阂,主要是因缺乏沟通且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所致,诉讼中,被告亦表示愿意改正不足,希望双方和好。双方应该以健康积极的心态互相尊重,妥善处理家庭内部的矛盾,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综上,考虑到双方的婚姻持续时间以及被告的态度等因素,本院认为仍应再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原、被告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尹*要求与被告林×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尹*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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