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赛默飞世尔**北京分公司与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赛默飞世尔科**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赛默飞公司)诉被×1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默飞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付*,被×1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赛默飞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处员工。2014年6月5日,原告在接到被告直属领导对被告的实名举报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并要求被告予以配合,但被告在多次接到原告通知后拒绝交回工作电脑。2014年6月27日,因被告妨碍调查,原告对被告进行记过处分并予以调职降薪处理。随后,被告一直未按原告要求到新岗位报到。故原告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属合法解除,原告无需恢复与被告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被告2014年7月起,一直未为原告提供劳动,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期间工资。现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1、无需恢复原被告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工资12622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1辩称:原告在逼迫被告主动辞职未果后,强行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并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及不支付被告工资均属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综上,被告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1原系原告赛默飞公司处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2014年6月27日,原告赛默飞公司作出《记过处分通知书》,内容为:“辛*先生:经查实:2014年6月5日,公司因接到举报,决定对你进行内部调查。当日,公司即要求你配合调查,并通知你暂停工作、交还工作电脑,但遭你拒绝。此后,公司多次与你沟通,要求你配合调查及交还属于公司的工作电脑,但你始终明确拒绝。时至今日,你仍强行占有该电脑,拒绝交还公司。以上事实,有谈话录音、电子邮件和相关证言可供证明。你的上述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司的内部调查工作;同时,鉴于被举报事项的严重性,你拒不配合的行为,导致公司无法对被举报事项进行必要的核实与验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因此认定:你的行为严重违反《赛默飞世尔科技员工手册》和员工行为准则,构成严重违纪。为严肃纪律,公司决定:依照公司规章和《员工手册》10.2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你记过处分一次,2014年绩效评定为RI(不合格),同时扣除你2014年度全部奖金;自2014年7月1日起你的岗位降级调整至初级应用工程师-分子光谱业务部,你的月基本工资将对应调整至人民币6000元(税前)。希望你从中吸取教训,切实认识到遵守公司规章和劳动纪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杜绝在将来的工作中再犯相同的过失。请你在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收悉,如你拒绝签收,亦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2014年7月18日,原告赛默飞公司再次做出《记过处分通知书》,内容为:“辛*先生:你因严重违纪,6月27日被公司处以记过处分,并处降职处分。根据处分决定,你的工作岗位自2014年7月1日起降级调整至初级应用工程师-分子光谱业务部,工作地点:北京分公司所在地—雍和大厦。但在收到上述处分决定之后,你即以不服处分为由拒绝工作:自7月1日起至今,无故持续缺勤。期间,公司曾于7月10日书面催促你报到上班,但你对此置若罔闻。你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持续旷工,公司因此认定:你的行为严重违反《赛默飞世尔科技员工手册》,构成严重违纪。为严肃纪律,公司决定:依照公司规章和《员工手册》10.2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你记过处分一次。请你在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收悉。如你拒绝签收,亦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2014年7月22日,原告赛默飞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辛*先生:鉴于:一、你拒不配合公司内部调查,强占并拒绝交还公司工作电脑,导致公司对涉及你本人的相关举报的调查受到严重影响,造成恶劣后果。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因此于2014年6月27日决定给予你记过和降职降级处分。处分通知书已于当日送达你本人。二、你自7月1日起,无故持续缺勤。其间,公司曾于7月10日书面催促你报到上班,但你对此置若罔闻。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持续旷工,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因此于2014年7月18日决定再次给予你记过处分。处分通知书已寄送送达你本人。综上并依照公司规章和《员工手册》10.2条的有关规定,为严肃纪律,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请你在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上签字,表示收到本信。如你拒绝签收,亦不影响违纪处理决定的执行。请你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及具体要求前来办理完毕相关的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并书面告知公司接收你的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机构的详细信息,协助公司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逾期未告知的,公司将依法办理,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重要提示:1、劳动合同解除后,请避免再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外发表任何言论,实施任何行为。2、对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知悉,掌握的公司秘密,你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请继续履行该义务。特此通知!”同时,原告赛默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快递单三份,用以证明曾就上述通知书向被×1进行了送达。被×1认可收到了2014年7月18日的《记过处分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庭审中,原告赛**公司为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录音记录及证人证言一份。被×1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同时,原告赛**公司向本院出示了2014年1月版的《员工手册》一份,其中10.2.5第13)条内容为:“拒不配合公司就违反行为准则和商业道德而进行的内部调查,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对调查做伪证或提供虚假陈述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被×1辩称并未收到过上述《员工手册》,故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原告赛**公司另向本院出示了2007年1月版的《员工手册》一份,该证据有被×1签名。

庭审中,被×1辩称其并无违纪行为,为此,被×1向本院提交了会议录音、电子邮件等证据,原告赛默飞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同时,被×1申请案外人刘*出庭作证,该证人向法庭陈述如下事实:“证人与被×1系同一销售小组成员,2014年6月5日,证人在向其领导黄*汇报工作前听到黄*与被×1发生了争吵。随后被×1告诉证人,黄*逼迫辛*离职。2014年6月6日开始,证人与被×1的门禁卡被公司封禁,随后证人被×2,原告赛默飞公司给予证人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原告赛默飞公司认为被告与证人系×,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故不认可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原告赛默飞公司向本院出示了被×1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单一份,该证据显示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1基本工资为14722元,2014年4月开始基本工资为14722.23元。被×1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查,被×1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1、恢复辛*与赛默飞世尔**北京分公司的劳动关系;2、赛默飞世尔**北京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辛*2014年7月份的工资12622元;3、驳回辛*的其他申请请求。随后,赛**公司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劳动合同书》、《工资表》、《记过处分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手册》、京东劳仲字(2014)第2638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不交回工作电脑、不配合违纪调查为由,对被告作出降职降薪处理,随后原告又以被告不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原告在并未掌握被告违纪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多次要求被告交回工作电脑,而原告并未向本院明确说明电脑与违纪事件本身存在的关联性。同时,被告在谈话中已多次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随后原告亦未通过其他途径继续调查。故原告仅以被告不交回电脑为由,主张被告不配合违纪调查,依据不足。同时,原告并未向本院充分举证证明已将2014年1月版《员工手册》内容明确告知被告。综上,原告对被告作出的降职降薪处理,依据不足。故原告以被告不到新岗位报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故被告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7月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鉴于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不高于本院核定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恢复赛默飞世尔科**北京分公司与辛*的劳动关系;

二、默飞世尔**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辛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工资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二十二元;

三、驳回默飞世尔科**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默**科技(中国)**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