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等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孟**、余**、杨**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904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原告诉称

杨**在一审中起诉称: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大街88号院单元23号住房为公租房,唯一合法承租人为杨**。杨**、孟**、余**及杨**与该房没有关系,且均另有住房,但仍居住在该房。故杨**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杨**、孟**、余**及杨**将北京市西城区×××88号院单元23号住房返还给杨**等。

一审法院向杨**、孟**、余**、杨**送达起诉状后,杨**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应以杨**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系北京市西城区×××88号单元23号房屋承租人,杨**要求杨**、杨**、孟**、余**搬出杨**承租的房屋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杨**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杨**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应以杨**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人民法院管辖,且一审法院未开庭就认定杨**为北京市西城区×××88号院单元23号住房的房屋承租人,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四川省**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杨**对于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以其为北京市西城区×××88号院单元23号公租房的承租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杨**、孟**、余**及杨**将北京市西城区×××88号院单元23号公租房返还给杨**等,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占有保护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北京市西城区×××88号院单元23号住房位于北京**民法院辖区。杨**据此选择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杨**关于本案应由四川省**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