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卓*、杨**,被告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自行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5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邢**。原告怀孕生女期间,被告多次出轨。双方共同生活至2015年1月,此前被告经常声称出差、加班,偶尔回家居住。2014年6月底,被告与崔**相识,并哄骗崔**,最后发展为婚外情。被告与崔**多次在北京各酒店开房,2014年9月底崔**怀孕,期间被告多次带崔**进行产检并支付产检费。2015年1月,被告声称需要到外地工作,2015年5月底被告躲了起来,原告找不到,6月8日,崔**因为马上临盆,急着找被告,找到了原告,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有婚外情。原告向被告询问情况,被告于次日发了两封电子邮件,表示其犯错躲起来,生活在恐惧中。2015年6月24日崔**生育一男婴。被告得知原告起诉后,采取两头欺骗的方式,一边告知崔**隐瞒私生子的事情,一边欺骗原告说不离婚。被告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邢**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到邢**年满18周岁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邢**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子女情况属实。现在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事实部分属实。我于2014年6月与崔**相识,两人发生过性关系,崔**怀孕、生育一子属实,我不清楚是不是我的孩子,因为崔**不只跟我一个人有性关系。原告所述我找借口说谎而不经常回家等情况发生过。2015年3月,我说过因工作需要去外地,单位实际上没有搬到外地,但我一般一周回一次家,此前一直在家居住,不经常回家也是怕崔**上门去找麻烦。2014年12月我已离开原单位,因为崔**曾经到单位找我麻烦。我换了单位之后一直无业。我跟崔**曾在酒店开房居住两三次。崔**怀孕后我在她要求下曾带她做过产检并支付相关费用。原告得知此事后询问我,我发邮件回复。事出之后我曾向原告说过不想离婚。现在我跟崔**没有联系,从2015年5月底开始,生孩子之前就断了联系,崔**曾联系过我,我没有回应。我有工作时月收入6000至7000元。辞职后我靠朋友、父母接济生活。如果判令离婚,我同意孩子三岁前由原告抚养,我可以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没有需要法院处理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9年自行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5年2月25日生育一女,名邢**。

诉讼中,原告称于2015年6月发现被告与案外人崔**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其生育一子,并提交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海淀妇幼保健院门诊和住院病历档案、被告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记录、被告民**行信用卡记录、原告与崔**微信记录、崔**在宝宝树网站发帖记录、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记录、被告给原告发的电子邮件加以证明。被告称:其于2014年6月与崔**相识,两人发生过性关系,曾与崔**在酒店开房居住过两三次,崔**怀孕、生育一子属实,但不清楚是否为被告之子,崔**怀孕后,被告在其要求下曾带她做过产检并支付相关费用;被告曾找借口说谎而不经常回家,2015年3月,为避免崔**上门找麻烦,被告曾在外居住,并向原告谎称要去外地工作,一般每周回家一次;被告自2015年5月底起不再与崔**联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北京市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海淀妇幼保健院门诊和住院病历档案、被告招商银行白金信用卡记录、被告民**行信用卡记录、原告与崔**微信记录、崔**在宝宝树网站发帖记录、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记录、被告给原告发的电子邮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忠实。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现原告因此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之女年龄尚小,目前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目前由原告抚养子女为宜。被告表示,如果判决离婚,同意给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杜*与被告邢*离婚。

二、双方之女邢**由原告杜*抚养,自二〇一五年九月起,被告邢*每月给付原告杜*子女抚育费三千元,至邢**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邢*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