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鸿嘉业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国**发展中心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国**发展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国**发展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发展中心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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