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惠**有限公司与中信国**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国**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商)初字第158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由法官梁**任审判长,法官杨**、法官李*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中信国**术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卓*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宁波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宁波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宁波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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