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北京**贸公司(以下简称济**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于1991年4月至1998年3月期间在济发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济发公司未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规定支付每月24元的物价补贴,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济发公司支付物价补贴218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10月8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破字第1530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济发公司破产。2012年12月19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破字第15309-4号民事裁定书,以济发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裁定终结济发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综上,现济发公司已宣告破产,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终结,故对刘*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