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等与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邢**、秦**、秦*、秦**、秦**、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鉴定费17000元,由秦**、邢**、秦**、秦*、秦**、秦**、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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