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邢**、秦**、秦*、秦**、秦**、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鉴定费17000元,由秦**、邢**、秦**、秦*、秦**、秦**、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