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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因与被申请人孙**、被申请人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袁**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二被申请人在一审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2、一审判决案由错误。3、二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果园承包合同》涉嫌作假。4、二被申请人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5、一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与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二审法院在没经鉴定的情况下,对如此专业的文字鉴定问题,直接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认定,致使结果错误。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孙**、陈**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本院审查,原审在审理程序上并无不当,两被申请人是《果园承包合同》的相对方,依据《果园承包合同》提起诉讼,应当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涉嫌合同作假,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由申请人袁**持有,却能证明合同的真实性。本案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袁**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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