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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丰**公司与中建三局**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丰**公司与被告中建**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丰**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965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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