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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行社与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与被上诉人骆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9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新都国际旅行社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旅行社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旅行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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