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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等与刘**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均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当事人一审中均认可诉争的北京**季青×号,现门牌为×号院(以下简称×号院)内现有的一幢两层的楼房是在×号院内原有房屋上加盖的,其一层的房屋是原有的房屋。故,刘**、范*生前在×号院内建设的原有房屋的法定继承部分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现一审法院以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分辨和确定×号院现有房屋是否包含有×号院原有合法房屋为由不予分割不当。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4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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