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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航**限公司与天津龙**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青航**限公司(原北青**限公司)因广告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西民三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青航**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门军,被上诉人天津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5元,退还上诉人北青航**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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