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领**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汇国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诺**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领汇国际公司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诺**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领汇国际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领**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天津诺**有限公司(已交纳),反诉费一千零五十三元,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