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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因在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称:我与李**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26日生育一女李**。我们二人之间夫妻感情一般,后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此情形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李**离婚,婚生女李**由我自行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梁*所诉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本意不想离婚,但考虑到我正在服刑等客观情况,我最终同意与梁*离婚。离婚后,婚生女李**可暂时由梁*抚养,但我认为如梁*将来再婚,孩子李**应由我的父母抚养,孩子李**的户口不应迁出且梁*不能给孩子更名改姓,同时,梁*不能阻拦我的父母去看望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梁*与李**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26日生育一女李**。2013年3月7日,李**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2014年6月23日,北京**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李**正在北京潮白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刑事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梁*与李**结婚后,李**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其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梁*起诉要求离婚,李**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子女抚养,考虑到二人婚生女李**目前的生活学习状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以确认李**由梁*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梁*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女李**由原告梁*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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