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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章丽厚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上诉人认为南**秦淮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北辰区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涉信息网络下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南京市苜蓿园大街69号某幢102室,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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