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等与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赵**、赵**诉被告北京市昌**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赵**、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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