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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345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管辖权异议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王**、王**一审起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遗产继承纠纷,涉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房两套。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王**、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王**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王**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x,故本案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之一王为申死亡时住所地以及诉争遗产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裁定驳回王**对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王**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x,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之一王为申死亡时住所地以及诉争遗产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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