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提请人中国国**裁委员会以其受理的申请人洁定贸易(上**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科**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洁定贸易(上**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科**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