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台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7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