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芳群园支行诉谢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芳群园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谢昆*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芳群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谢**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21号的房屋及北京市东城区后肖家胡同21号的面积为116.210㎡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