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芳群园支行诉刘**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芳群园支行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刘**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芳群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南二路76号院2号楼一单元2001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