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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居宾馆与北京**工大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红鑫居宾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工大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红鑫居宾馆之委托代理人闫书枝、王*,被上诉人北京**工大学之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58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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